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民初9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陕西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与被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