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锦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锦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2民初219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锦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佑大厦8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东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锦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