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佑大厦8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账户。
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
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玮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