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诉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青山执字第00352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1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诉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支付质保金248,602.40元;2、向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支付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到2014年7月8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9,666.55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549元、财产保全费1,763元,案件执行费2,41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999.9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