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8404号
原告:武汉顺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与东吴大道交汇处大泽·中心广场内第3层第A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湖北辽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乡长丰村19栋2层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汉江湾生态综合治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3号一层五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顺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辽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总公司、武汉市汉江湾生态综合治理运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顺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顺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