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580号
原告:薛某某,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应退还原告薛某某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