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中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0110执731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某工厂。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哈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2025)黑0110民初104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550846.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