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04民初21904号之九
原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工程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工程学院、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38.3元,减半收取计54719.15元(***已预交219950.69元,应退还165231.54元),由***负担。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