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3198号 原告:***,男,199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退还原告5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