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321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1300元,退还原告6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