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556号 原告:***,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 原告:***,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沈阳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800.00元,应分别退还4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975.00元,应退还其987.5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50.00元,应退还其275.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