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5630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塔山路奉集村铁东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71元,减半收取计6785.5元,由辽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