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782行审125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8〕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3月,被执行人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义乌市东侧地块动工建设,至2017年7月,建成占地面积210平方米的房屋,并在周围建设了水泥地及围墙,总用地面积835.5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稠江污水处理厂,南靠田,西靠水田,北靠田。该地块土地现状类型为耕地54平方米,建设用地776.5平方米,其他土地5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5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776.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835.5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责令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7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对破坏的54平方米基本农田限期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五、对义乌市上排水有限公司破坏5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12元罚款,计人民币6048元,对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其他781.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5630元,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柒拾捌元整(21678元)。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已于2018年7月31日缴纳了全部罚款,但又不完全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义委发〔2019〕6号),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9年1月18日被撤销,其职能由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受。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三、四项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8〕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二、三、四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人民政府稠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