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蒲城田上新农农副产品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溱铭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6民初96号 原告:***,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吉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城田上新农农副产品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东城大道与东风路十字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溱铭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启迪清扬时代E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蒲城迎晖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东城大道与东风路十字路口西南角。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古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蒲城田上新农农副产品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溱铭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蒲城迎晖路分公司、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蒲城田上新农农副产品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蒲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人仲案字(2020)24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24年11月4日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5)陕0526民初94号,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对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5)陕0526民初94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陕0526民初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