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财保3号
申请人: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冠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城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朝阳街东农副公司门口。
法定代表人:崔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城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XX城县XX大道西XX路南XX城县二期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担保人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XX城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XX城县XX大道西XX路南XX城县XX城二期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渭南市恒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 O 二 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唐 萍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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