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执129号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陕032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郭某某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务费4280元以及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申请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且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324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少宁
审 判 员 卢林祥
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万奇
书 记 员 赵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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