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交通运输局与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8832号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83号4号楼216室。 负责人:***,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单位职工。 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开元南路中段108号蓝天华庭4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交通运输局与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渭南市临渭区交通运输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