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某与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4民初286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灵源镇五星村巨西组312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037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8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