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2985号
原告:陕西德丰物昌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北沙口工业园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B2P88T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开元南路中段108号蓝天华庭4号楼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037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1月28日生,住陕西省蒲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2年6月10日生,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陕西德丰物昌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2024年9月12日,原告陕西德丰物昌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陕西德丰物昌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元50元,原告已预交552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549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