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3065号
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锋,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4元,减半收取6102元,由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