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409号
原告:***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卢文琦。
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桃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