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26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6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案款203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9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4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证券、房产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并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21154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