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民初4272号
申请人:XX城县某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某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XX城县某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市某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城县某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渭南市某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71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XX城县某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133710元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城县某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某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坤
202305264272916105266758916105007197247123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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