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陕西中某某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1130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娇楠,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渭南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伍 航
书 记 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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