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北。
法定代表人:袁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社,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恒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被上诉人恒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鑫源公司新提供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候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2012年后上诉人鑫源公司一直向被上诉人恒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的事实,本案鑫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进一步核实认定。案涉工程完工后双方因故未进行工程结算,对实际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应进一步查清。
综上,由于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4元,退还上诉人渭南市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继锋
审判员  雷晓宁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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