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

富平县润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argin-left:2.6cm;margin-right:2.6cm;margin-top:3.7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0pt} P.cjk{font-size:10pt} P.ctl{font-size:12pt} -->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8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润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陕西省富平县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驻陕西省县水利机械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润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528民初2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7219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28执2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1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