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水利水电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943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原告***诉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9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