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998号
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的职员。
被告: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6.85元(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