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保95号
申请人: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429F。
法定代表人:周本飞,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青山训练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01528C。
法定代表人:朱建宇。
本院受理申请人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作出(2021)桂0305执保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名下价值8889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因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89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智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