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74号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阜城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幢1422室(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5号16-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