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3民初4162号
原告: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阜城东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55052247U。
法定代表人:仓洪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枣曹路3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793168。
法定代表人:钱曾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女,汉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系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系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正公司)与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天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春,被告远通纸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天正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质保金172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11月24日,原、被告先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Z-SJ-201810121、DZ-SJ-20181125设备采购合同各一份。其中2018年11月13日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热电站二期10KV开关柜设备,合同金额131万元,同时对付款方式、产品交付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均做了约定。2018年11月24日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热电站0.38KV低压开关柜,合同金额41万元,合同同时对付款方式、产品交付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亦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设备的交付、安装,被告也支付了两份合同货款1548000元。质保期到期后,两份合同的质保金合计172000元未有支付。为此,原告曾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但被告仍然未有支付。2020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往来对账函,经被告确认截止2020年9月18日,被告差欠原告172000元。原告江苏正天公司为保全被告远通纸业公司的财产为此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险费600元,保全费1420元。
庭审中,被告远通纸业公司认可欠付原告本案质保金172000元的事实存在。
本院认为,被告远通纸业公司对与原告江苏正天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付原告江苏正天公司质保金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被告远通纸业公司应向原告江苏正天公司给付质保金172000元。原告江苏正天公司为保全被告远通纸业公司的财产为此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600元,保全费1420元均为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172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申请费1420元,均由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倪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