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67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和平南路恒通园西门对过。
法定代表人:孙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阜城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仓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鲁1721民初67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026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02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景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