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114号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执行人: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开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开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开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开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