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684号之一
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9元,由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萱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