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619号
原告:合肥***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村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村电气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原告合肥***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