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3889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A1-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普天创新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6元,减半收取计3833元,由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