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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浮吊租赁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4300号 申请人:江***浮吊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NC9PX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阴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836920N,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花塘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3263902,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div> 申请人江***浮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浮吊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浮吊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