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4300号
申请人:江***浮吊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NC9PX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阴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836920N,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花塘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3263902,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div>
申请人江***浮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浮吊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浮吊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