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423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甘0423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89279.9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为农民工工资专用户,无法冻结;名下“大切诺基”牌汽车、“陆地巡洋舰”汽车、“奥迪”牌汽车(均查封,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389279.9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6389279.96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