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423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82897.06元及逾期利息638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96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23执恢467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
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