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367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计62.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