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616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址:瓦房店市。
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金马路古耕国际商务大厦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41312G。
负责人:殷顺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委。
法定代表人:王迎福,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修车期间的误工费70000元:(从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2月18日止。1000元/天,70天共计70000元);2、车辆肇事折旧费暂定20000元;(对该车辆的事故损失进行评估,按实际损失额定价);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日18时30分,***驾驶辽B×××××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该车辆在金普新区厂附近,撞上被告大连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放置路中的水暖管线,因傍晚光线阴暗,水暖管线并无明显警示标牌,造成车辆损坏。该车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承保。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鉴于申请人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之规定一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以及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依法应由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其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7〕359号)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归口审理,故本案为归口于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规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以及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故本案的第一审程序应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