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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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460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原告:***,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10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埠头镇埠头村永安路75号,住系***表兄弟。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仙渡乡葛畈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99元,减半收取90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