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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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2387号之一
原告:***,女,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0573832J,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仙渡乡葛畈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