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84民初462号
原告: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间市束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465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4650元,至今没有偿还,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份,借款人签字栏有“***”,2015年2月1日。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举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主张被告欠款14650元,主张被告先是欠货款9650元,然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写在一张欠条上了。本院分析认为:从该书证的内容上看,***签字之时的内容是“货款9650元”,而且下面有大写玖仟***拾元整,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此款为货款,本案实为买卖合同纠纷。至于“+5000元”明显是后来添加的,没有***的签字确认,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的货物,至2015年2月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6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欠款9650元。
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650元,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96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负担25元,由原告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