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1314号
申请人:河北华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87008304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煤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924880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华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华顺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顺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