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4执4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中路(城中嘉园)一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74129706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阳县城关街道九子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九子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61102459875729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城关街道九子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10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山阳县城关街道九子碑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504974.62元及利息(1.以9752564.62元为基数,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期间按月利率10.8‰计算利息,从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按年利率6.9%计算;2.以9504974.62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18元,减半收取59409元,由被告山阳县城关街道九子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202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1024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