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1258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电话1760393121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址浚县。
被告河南晨昶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北段绿洲风景小区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大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晨昶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