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8民初239号之二
原告:宝鸡君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人民路尚品美家建材家居汇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城关镇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63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宝鸡君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宝鸡君赢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君赢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君赢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宝鸡君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