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3执2914号 ***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303民初27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7021.8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021.85元并向申请人发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3执29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9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