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民初288号
原告:**县西关***门业经销店,住所地宝鸡市**区。
经营者:***,男,彝族,生于1980年XX月XX日,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一般代理。
原告**县西关***门业经销店与被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县西关***门业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韩 雅 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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