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县西关某某门业经销店与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民初288号 原告:**县西关***门业经销店,住所地宝鸡市**区。 经营者:***,男,彝族,生于1980年XX月XX日,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一般代理。 原告**县西关***门业经销店与被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县西关***门业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韩 雅 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月月 1